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实训室安全责任,增强实训室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训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和《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全球十大网赌正规平台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全球十大网赌正规平台教职工处分规定》《全球十大网赌正规平台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及学校教职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类各级实验场所,所有在实训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地方或学校实训室安全相关管理规定,或因未尽责、管理不善等原因,在安全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因失职渎职发生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与对象
第四条 实训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视安全违规行为或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其他处理方式包括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通报批评、关停实训室、取消学院实训室安全评优资格、学院实训室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学院年度绩效考核等级评定为C或D级。
第五条 实训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含以下相关安全责任人:
(一)第一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领导责任人:党政分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三)管理责任人:实训室安全管理员;
(四)直接责任人:实训室负责人或科研课题组负责人,直接参与实验的教职工、学生,以及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
(五)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 责任追究分类分级与处理
第六条 实训室安全责任分为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事故责任两类。
第七条 违反实训室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追究其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
(一)未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实训室分类分级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训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训室安全隐患的;发现实训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学校督导专家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四)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未按职业卫生及安全要求,为实训室相关人员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设施用品的。
(五)未定期检修和维护实训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的;特种设备未及时登记备案,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六)未履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接受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七)违反及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训室准入、安全检查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八)须两人在场实验,但只有一人在场的。
(九)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关停实训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随便进出被关停实训室的;得知本单位教职工私自启封被关停实训室的二级学院未及时采取措施和上报的。
(十)私自改变、改造实训室室内布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一)将实训室沾染物、化学品空瓶等实训室危险废物随意丢弃或与生活垃圾混放的;违规处置实训室危险废物的。
(十二)因操作失误或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学校、他人财产造成1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十三)其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第八条有第七条所列违规行为的,可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或领导责任人、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等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
(二)视情节轻重给予实训室安全管理员、直接责任人等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责成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三)视情节轻重对实训室给予责令整改、关停整改等处理,关停整改的实训室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第九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实训室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追究相关人员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等级。
(一)一级实训室安全事故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
(二)二级实训室安全事故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或有1至2人受轻伤的。
(三)三级实训室安全事故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或有1至2人受重伤,或有3至8人受轻伤的。
(四)四级实训室安全事故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有3人及以上受重伤,或有9人及以上受轻伤的。
第十条 根据实训室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进行以下处理。
(一)一级实训室安全事故
1.事故实训室关停整改,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取消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当年实训室安全评优资格,当年度实训室综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3.对直接责任人、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管理员进行通报批评;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责任人未履职尽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4.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确定。
(二)二级实训室安全事故
1.事故实训室关停整改,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扣发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当年奖励绩效总额的1%。
3.当年起取消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评优资格2次,当年度实训室综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4.对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管理员、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履职尽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5.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确定。
(三)三级实训室安全事故
1.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所有实训室关停整改,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扣发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当年奖励绩效总额的3%。
3.当年起取消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评优资格3次,当年度实训室综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4.对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5.对直接责任人、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管理员、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履职尽责的,给予处分;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四级实训室安全事故
1.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所有实训室关停整改,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扣发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当年奖励绩效总额的5%。
3.当年起取消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评优资格3次,当年度实训室综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4.对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履职尽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5.对直接责任人、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管理员、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事故实训室所在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履职尽责的,给予处分;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校外人员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实训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三条 对拒绝赔偿因实训室事故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的教职员工,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由当地政府部门介入处理的三、四级实训室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已完整履行工作职责的,且符合有关从轻、减轻问责,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规定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免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由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认定责任后处理,被追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配合执行。
第十七条 实训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一)一级实训室安全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由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认定责任后处理,被追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配合执行。
(二)二级及以上实训室安全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
1.由实训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牵头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初步调查,认为无教职工涉及纪律处分的,由实训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认定责任,并作出处理意见;认为有教职工涉及纪律处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处处理。
2.被追责人为学生的,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3.被追责人为教职工的,若责任追究建议为经济赔偿的,由被追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执行;若责任追究建议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通报批评的,由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执行。
4.责任追究建议为实训室关停整改、实训室综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由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执行。
5.责任追究建议为扣发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当年奖励绩效的,或事故实训室所在二级学院年度综合考核等级评定为C或D级的,由人事处执行。
(三)由当地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实训室安全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学校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被追责人为中共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研究院等机构的实训室、租赁社会房屋用于教学、科研的实训室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实训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方式除本细则所列方式外,可视情况采取核减事故直接责任人研究生招生指标、调整实训室用房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负责日常解释。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