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风学风建设,保证教学秩序正常化,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对学院有关教学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诊断与改进,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我院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范围:学院各个培养层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下设督导处行使教学督导职权。督导处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二人;干事三人;专、兼职教学督导员若干。专、兼职教学督导员由学院直接聘任,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内容
一、教学管理的评价,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业务档案管理等。
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作风、教学过程、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课堂纪律、实践教学的组织及实施和教学效果等。
三、对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
四、对师德师风建设进行督导评价。
五、负责安排组织专、兼职教学督导员执行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学方针、政策、法规、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严于律已,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满5年以上,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教师(包括退休教师);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办事公道,敢说真话,实事求是;
五、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在教育教学中进行更新、改革、探索并取得成果,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育教学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推动我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职权
一、列席学校和被督导单位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及各种教学活动;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文件,并汇报相关工作;
三、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四、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员有权予以制止;
五、教学督导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的教学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全校通报公布;
六、教学督导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委员会可进行复查;
七、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员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 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
第九条 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第十一条 深入开展教学调研,为学校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培养计划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当好顾问;
第十二条 对教务处的工作和二级院(部)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教学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课堂教学纪律、各层次类型的考纪考风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教务处和教学系部或院领导;
第十五条 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通报或布置各阶段的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日常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师失德失范等行为要及时予以矫正,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督导处,由督导处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对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进行跟踪督导评价。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提出下学期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的思路或办法。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拒不执行督导处的督导措施,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督导员的督导工作或阻挠、抗拒督导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督导员的,学院应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学院应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对优秀教学督导员应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教学督导员关于教学质量监控和改进教学工作的研究成果,可参加学校教学研究成果评奖。
第二十条 学院按规定发给教学督导员工作酬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